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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范文


全国范围内实行。第三,巨灾保险运行机制。具体应该怎样操作,还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来加以研究解决。目前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上的分歧较大。综合保险业人士的研究,有一种观点认为,类似社会保险,应实行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实行强制性的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取向,如农业保险,受益的不只是农民,还有农产品的消费者、工业性企业、政府,乃至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并且大型自然灾害的风险过大,赔付负担太重,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担,也很难进行大规模有效运作。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出资、直接经营的专门保险机构,保险资金也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负担。也有专家提出,可以由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从而将风险转移到国际保险市场。同时,再利用资本市场的运作,把部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预算能力有限,保险私人覆盖率不高,因此公共保险机制具有较强可行性。该观点强调以国家牵头,联合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建立共同承担巨灾风险的机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的灾害救济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灾害预防、救助和恢复灾后重建的需要。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张雪梅、郭志仪指出,通过分析美、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从而得出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一些有益启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张志明指出,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因此加速巨灾保险发展是当前各方面的一致共识,但是,如何有效分散巨灾风险,是我国保险业所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而传统的方法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当前巨灾保险发展较完善的国家主要是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法将此风险分散在资本市场。研究了当前最重要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巨灾证券的结构及特点,提出了我国在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的一些条件……综上所述,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框架,国家财政提供支持,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该观点强调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灾害补偿,而是更多的利用市场分散风险,将巨灾保险商业化。在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机制时,我们应考虑到本国国情。巨灾保险体制因国而异,不能盲目套用国际模式。但过于依赖政府建立巨灾保险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发展趋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调动商业保险分散巨灾风险,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即“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保障基本,责任公担;突出重点,区域有别。”专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分散巨灾风险首先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和配合。保监会应联合保险公司尽快设计出合理详细的巨灾保险条款。这涉及对出险概率的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具体保费。考虑到中国面积广,地震等巨灾发生概率不一,可设计特定区域和统一的风险评估,计算出险概率和相应保费。在地震高发区,风险过大,保险公司承受能力有限,为确保实施,政府应提供适当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政策以鼓励险种的经营。(2)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风险可以用再保险的方式在国际范围内分散。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般都在国际范围内安排分保,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也可以在出险时及时向投保人赔付。(3)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首先,政府可以以直接拨付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其次,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确保保险金的赔付。再者,政府可以一方面出台法律法规,将巨灾保险列为政策性保险,强制性要求购买巨灾保险,至于保费,可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商业性巨灾保险的发展。最后,当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时,政府是提供救助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只应间接发挥作用。主要的还是将该险种推向市场,由保险公司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经营。政府应积极主动防范风险、整合分布在保险业和气象局、水利局、测绘局、地震局、农业部、统计局等各部委的基础数据,在全国形成大尺度的风险区划。
  
  四、构建中国特色巨灾保险体系的思考
  
  我国国土面积大,地质构造复杂,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发生,造成人员大量死亡,财产受到极大损失,灾难紧急抢险,人员救治,灾后重建、恢复生产,需要巨额资金。建国以来,由于经济上,社会结构上的原因,造成由政府出资,保险机构所起作用甚微,受害人所得的补偿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经过30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国民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公民财富有了一定的积累,从现在起用5至10年时间逐步建立一套由政府、保险机构、受害人(或组织)共同出资的巨大自然灾害保障体系,运用法律、行政、市场手段,确保保障体系的运作。综合前面专家观点,本人具体构想是:
  
  1.政府建立巨大自然灾害基金。该基金属于非盈利的公益机构,由政府统一管理(由财政部管理)、资金来源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按财政收入的1%0投入到基金。二是接受社会捐助。例如中央财政:6万亿元x1%=60亿元,省级财政2.400万亿元x1%=24亿元,合计每年投入84亿元。按30年为一周期,该基金累积资金达到2520亿元,对灾后抢险人员救治,重建及恢复生产起到巨大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平衡资金的使用,对保障受害人利益,维持受害地区社会稳定起到决定性作用。
  
  2.国家设立巨大自然灾害强制保险(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人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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