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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和影视剧拍摄权不容“二次污染”


许可证》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之外,丝毫没有提及拍摄行为的正当行使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疏漏,包括广播电视立法、电影立法在内的文艺立法,应该在及时纳入立法规划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文艺立法理念或者立法指导思想的正确确立。加强文艺行政管理(包括影视行政管理)是必要的,但纵向的行政管制万不得遗漏影视拍摄者的横向涉他义务,因为,忽视了这一点,就意味着给影视剧拍摄权的滥用铺好了“温床”。万一再有剧组去九寨沟拍摄时又下了神仙池,岂不等于纯洁的九寨沟和无暇的拍摄权又会遭遇“二次污染”?

  李绍章


《九寨沟和影视剧拍摄权不容“二次污染”(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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