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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内容提要】政策在我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具体到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没有制定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基于“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指导思想,刑事政策曾被广泛地予以应用。即使到了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今天,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探讨了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必要性
  早在建国之前,毛泽东就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建国后的30年时间里,我国立法严重缺乏,刑事政策在这段历史时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我国已经确立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并且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要求追诉犯罪、惩治犯罪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直接依据。在这种条件下,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是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应予废弃呢?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上说,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有助于完善刑事法学理论。如今,“刑事政策”一词经常出现于学术文章及各种新闻媒体中,但何谓刑事政策,国内外的学者却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运用刑罚及其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注:杨春洗、高铭暄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8页。)。另外其他学者还有一些不同的理解,在此不一一列举。(注: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他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分别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但不论表述有何不同,这些观点大都认为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惩治犯罪、预防和抑制犯罪,内容包含刑罚以及与其相似和相关制度、措施的运用等。这就决定了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必然具有紧密的联系。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为了惩治犯罪、改造罪犯并抑制犯罪,维持社会秩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程序,通过运用强制措施、侦查等方式,查清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或相似措施的活动。可以看到,刑事政策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以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抑制犯罪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为最终目的,都以对犯罪适用刑罚等为主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政策虽然不是法律,它并不具体规定刑事司法的明确程序,也不具体规定某个犯罪应当适用何种刑罚,但是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因此,刑事司法活动除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确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适用刑罚等措施外,还必须从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和抑制犯罪的最终目的出发,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
  为了使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较好地发挥其功能,必须首先解决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受基本性质不同的影响,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在其各自内容的侧重点上是不相同的。刑事法律对何为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以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刑事政策则从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和抑制犯罪的目的出发,对各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各种刑罚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功能及缺陷,并且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主张采取不同的对策、策略和具体措施。它仅仅属于政策的范畴,同刑事法律有着质的区别,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特征。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的功能是对刑事立法及具体司法实践提供宏观的、指导性的方针和原则、导向,这一功能只有经过立法对其精神的正确吸收以及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在制定关于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时,以哪些科学的刑事政策作为立法的依据,吸收刑事政策的哪些精神作为立法指导,以及如何在刑事法律中贯彻和体现刑事政策的原则和精神等,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政策功能的发挥。同时,我们也必须在理论上回答,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何种地位,对刑事司法活动有哪些具体的作用等?特别是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严打”,怎样理解“严打”期间的从重政策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之间的关系,“严打”的提法是否科学,“严打”是否与法律存在矛盾等?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必将对我国的刑事法制理论起到推动与完善的作用。
  从实践来讲,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将有助于惩治与抑制犯罪,并将对当前的“严打整治”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不论是法律还是政策,其功能的最终发挥都必须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去实现。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上,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仅靠刑事政策来处理犯罪等问题的。例如,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三十余年里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以及“稳、准、狠”、“给出路”等一系列政策作为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的方针和依据。这些政策在当时都是处理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对刑事司法实践起到了具体的规范作用。即使在法制相对健全的最近二十余年里,也有“教育、挽救、感化”和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两少、从宽”政策等。而且,刑事司法活动还涉及到对刑罚的适用。刑罚的功能有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对具体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从这两方面来考虑,这就要求刑事司法须从对特殊类型犯罪、特殊类型犯罪人不同的刑事政策出发,正确适用法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刑法之定罪论刑,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一定目的——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手段,即是一种政策的作用,刑事政策,也就是为刑法定罪科刑基础的政策。所以,刑法之制定与运用,罪刑之确定与执行,都应以刑事政策的观点出发,以是否合于刑事政策的要求为指归,不合于刑事政策的立法,是不良的立法,离开刑事政策的裁判和执行,也必定是不良的裁判和执行。”(注: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台湾中正书局1969年第4版,第9页。)
  具体到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来说,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继1983年和1996年两次“严打”之后的第三次“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在前两次进行的“严打”过程中,由于对政策存在着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严打”本身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争论,个别地方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地方将“严打”理解为要突出“重刑”;有的地方为了从重,不顾案件具体性质,对伤害还是杀人、是抢劫还是抢夺等有争议的,一律就高不就低,以突出从重;还有的将“严打”理解为可以舍弃程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甚至一度搞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一些地方在“严打”时,受刑罚万能思想的影响,忽视刑罚和刑事司法活动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和功能。这些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是对“严打”政策的错误理解。另外,在“严打”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情况,有些需要从法律上来回答,有些则需要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在这种形势下,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就显得更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刑罚及刑事司法目的的实现。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

法中的地位和具体作用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地位、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刑事政策决定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刑事司法是国家运用刑事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活动,是为完成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进行的。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其任务都是双重的,既要打击犯罪、惩处犯罪分子,又必须保障公民的权益,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并保证有罪的人不受法外处罚。从宏观上讲,惩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益这两方面的任务是统一的,刑事司法活动必须既准确打击犯罪,又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形势、时代背景、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刑事司法可能会采取偏重于其中某一方面的刑事政策,这一偏重既可能体现在有关刑事司法领域的立法上,也可能体现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1979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它们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但在制定时,由于国家的各项制度和社会秩序还处于“十年动乱”后的恢复时期,政治上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经济上正在谋求改革,对体制、结构等许多方面的问题还未认识到位;社会上的不安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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