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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大众化对金融司法的新需求与回应


益、部门利益和单位利益,更不能融入法官的一己私利。但是,法律规范静止性与司法实践鲜活性之间矛盾的客观性,决定了不能以保持司法克制为由而放弃司法的能动性。 当然, 能动司法决不是肆意妄为,要能动但绝不能盲动。 我们强调的能动性不能超越司法的权限,不能否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金融司法并不是简单地消极中立, 也不是简单地机械执法,必须是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 公正司法与为民司法的能动统一, 从而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法与情的结合点、法与社会生活的融合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正确认识司法感性与司法理性的辩证关系
  
  司法理性这一概念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 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 而司法感性通常出现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场合, 凭借法官个人对公正、 善良的价值观为指导的司法裁判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司法理性实际上代表了司法感性实现的理性路径, 其中包含着法官对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 以及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张力下对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的探求。而对于司法感性的误解在于,法官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不追求严格的法律逻辑,而充满着情感化的非逻辑色彩, 这种错误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实际上, 司法理性并不等同于程序艺术,司法感性也不等同于感性思维, 尊重规则的司法理性和尊重民意的司法感性可以做到将程序技术与道德视角相互融合。 司法理性和司法感性两者共同构建的是法官行为选择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机制, 是以程序技术为依托和表达形式的, 由司法职业特有的实践态度、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以及职业经验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对法官的判断和推理产生指引和控制作用的内在视角。
  
  (三)正确认识体现法律与体现民意的辩证关系
  
  司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使各种社会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认清法律适用和民意影响的关系,首先,把握法律与民意的一致性。民意是司法的归宿,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实质上就是民意最高形式、最集中的体现,执行法律就是顺应民意、代表民意、执行民意。其次,善于体察民意。在司法工作中要更积极、 更主动地去吸纳民意、倾听民声。只有从民意中汲取司法智慧,从群众呼声中把握法律需求,才能不断克服不足,促进司法公正。再次,理性辨识民意。防止被人为过滤和操纵的所谓“民意”影响判断力,善于走出法院门,贴近当事人,说动社会人,用正确的审判引导民意。所谓“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引申到现代司法,这个“利”可以看作利民生、顺民意,那么“不争”就是用水的柔性来阐释如何做到“不与民争、不使民争”,直至定分止争的境界。
  
  四、余论:法官应外兼“三情”与内修“五化”
  
  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瞬息万变,金融法律不可能事先全面预见和加以规制,特别是面对近年来金融创新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类型纠纷,法院和法官应如何应对,这需要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辨证对待。笔者认为要想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和谐,必须坚持“三情”先行的理念,详言之:第一,认识势情。面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因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问题和纠纷,司法介入金融创新领域应以适时、适当为前提,司法需要保持其所贯有的审慎介入姿态。第二,研判案情。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是金融司法的生命线,金融法官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确保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审理。第三,应对舆情。金融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客观对待舆论背后之民意、人性之情感。在充分关注舆情、重视民意的基础上,还应准确甄别各种舆情,更加冷静、客观,甚至更警惕地审视部分意图介入金融司法的舆情。
  
  对“三情”的认识和深化只是开展金融司法工作的外在要求,而审判操作、法律适用和矛盾化解最终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并非裁判的恣意,而是依靠法官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审判经验法则,这是对法官的内在要求。如果这种内在要求应用在复杂、专业、新型不断的金融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就必须内修“五化”的审判意识。详言之:第一,思维大众化。金融法官审判思维大众化改造是应对金融消费大众化现象最为积极有效的措施。金融法官在金融市场迅猛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数量急剧上升的新类型纠纷,因此金融法官不仅需要保持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又要适时更新审判思维做出合理合法裁判。第二,诉讼亲民化。司法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不但要在具体个案审理中,考虑投资者因其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中介者和组织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实体利益权益上给予充分平衡,还要考虑在案件审理程序上给予投资者最大限度的救济。第三,调处多元化。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问题解决的途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金融创新纠纷的化解机制也不例外。针对金融创新所引发的纠纷专业性强、市场规则要求高等特点, 探索行业组织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纠纷解决机制, 更好地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对利益碰撞激烈,法律界定不明的纠纷,创新诉调对接机制, 积极整合行政、 行业和民间组织的力量,联合化解,消弭纠纷,争取最佳社会效果。第四,裁判通俗化。 具有权利意识的民众不仅期待司法公正,还期待法官公开说明判决理由,更重要的是在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和释法答疑中, 力避使用晦涩的金融和法律术语以及复杂的逻辑推演,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叙事论理,为公众所明白和接受。第五,管理社会化。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审判工作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因而就需要法院和法官深入拓展审判延伸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做群众工作,以案论法,宣传金融法律和政策导向,倡导理性、健康、守信的金融投资和消费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姜瑜。 理财产品纠纷大透视。 上海金融报[N]。 2011-01-14.
  
  [2]冯果。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J]。 法学,2011(9)。
  
  [3]Financial crisis From Wikipedia,the free en-cyclopedia[EB/OL]。
  
  [4]孙天琦。 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对策及对我国金融立法警示[J]。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9(6)

《金融创新大众化对金融司法的新需求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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