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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警务化管理,更好地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事业接班人,根据公安部《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任务
  
  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校党委、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指挥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与团委配合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校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工作;
  
  (四)负责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工作;
  
  (六)负责对学生大队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和学生管理干部的选聘、培训、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配合教学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抓好学风建设,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八)负责扶贫助学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九)协助政治部搞好学生党建工作;
  
  (十)协助“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各系、部设专职书记和副书记,领导全体中队长主管学生管理工作。书记不带学生,副书记可带学生,中队长带学生,学生管理干部与学生按1:150的比例配置。各系、部书记在学生工作部指导下领导本系、部副书记和中队长开展各项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本大队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维护学生的思想稳定;
  
  (二)在政治部、校团委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党支部建设,学生党员管理教育,组织发展工作;
  
  (三)负责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报批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认真抓好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保证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七)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预防事故,确保安全;
  
  (八)负责学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九)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第二课堂、警务训练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十)负责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中队、区队做好各项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部扶贫助学工作,帮助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二)负责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关工作,掌控好学生心理危机,并做好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各系、部下设若干学生中队,每个中队原则上管理二至四个区队。各中队设中队长一名,由专、兼职学生管理干部担任。学生中队在各系、部书记和副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中队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经常开展谈心活动,随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提高学生思想素质,保持学生思想稳定;
  
  (二)具体组织贯彻实施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具体组织实施学生量化考核评定工作;
  
  (四)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奖励和处分的基础工作;
  
  (五)具体组织实施本中队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学生一日生活制度各个环节的落实,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
  
  (六)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预防事故,确保安全;
  
  (七)协助教学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抓好学生的学习,建立良好的学风;
  
  (八)具体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化、第二课堂、警务训练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九)具体负责学生档案整理和学生鉴定、毕业鉴定等工作,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十)具体开展扶贫助学有关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十一)及时掌握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掌控好学生心理危机,并做好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学生中队下设两至四个区队。各区队设区队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各一名,由学生担任。区队干部主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区队干部在中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学习,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搞好全区队团结,了解掌握全区队学生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带领全区队同学共同搞好学习,抓好本区队的学风建设,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帮助、督促全区队学生完成好学业任务;
  
  (四)带领全区队同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抓好本区队的警容风纪、内务卫生、操课纪律等工作,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五)协助系、中队搞好学生量化考核初评工作;
  
  (六)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与团支部积极配合,组织全区队开展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好区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八)主动关心帮助同学,及时了解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九)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学生区队下设若干班,每个班学生为10名左右。班设班长一名,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由中队审核,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批。班长在区队干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熟悉全班学生情况,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搞好全班团结;
  
  (二)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学习任务;
  
  (三)带领全班学生整理好内务卫生,严守警容风纪等,自觉遵守各项校纪校规;
  
  (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五)带领全班同学出色完成好其它各项任务。
  
  第二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六条 着装
  
  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高职专业学生着警服时也遵守本规定)
  
  (一)下列时间,不着警服:
  
  1、进行体能、擒拿格斗、查缉战术等训练,任课教师要求着其它服装时;
  
  2、课外进行体育锻炼、文娱活动时;
  
  3、离开校园时;
  
  4、星期五晚、双休日、节假日休息时;
  
  5、学校、学生工作处、大队统一规定不着警服时。
  
  (二)除以上时间外,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着警服时,在校园内可以不戴警帽。但下列情形必须戴警帽(如有明确要求时,还需扎制式腰带):
  
  1、负责站岗、执勤时;
  
  2、进行队列训练时;
  
  3、升国旗仪式时;
  
  4、阅警式时;
  
  5、紧急集合时;
  
  6、检查警容风纪时;
  
  7、学校、学生工作处、大队统一要求时。
  
  (三)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四)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必须扎系于裤腰内,同时系制式领带;
  
  (五)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帽徽、领花等,不得佩带、系挂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
  
  (六)不得歪戴警帽,不准披衣、敞怀、挽裤腿;
  
  (七)着常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赤脚穿鞋,男生鞋跟不得高于2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
  
  (八)着警服时不得在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
  
  (九)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十)执行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十一)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十二)着常服、多功能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男生也可以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
  
  (十三)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沿前缘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十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警服人员。
  
  第七条 仪容
  
  (一)男生发型一律为平头,发长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留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女生发型一律为留齐耳短发,长度不得过衣领,不得蓄怪发型。男女生均不得染彩发和烫发;
  
  (二)学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第二节 举止和称呼
  
  第八条 举止
  
  全体学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着警服时,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在校园内,不得赤背、赤足、穿拖鞋;
  
  (三)着警服时,两人以上在校园内行进或外出,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严禁学生吸烟、喝酒、行为举止亲密有伤风化、赌博、打架斗殴、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严禁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
  
  (五)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安院校学生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
  
  (六)参加集会、晚会、大型活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后,要让领导、教师或来宾先退场,然后依次退场;
  
  第九条 称呼
  
  (一)学生对老师和领导称呼,可姓加老师或姓加职务;学生之间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学;
  
  (二)学生听老师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回答问话时要立正,在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三)学生进入教师或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并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节 礼节
  
  第十条 学习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一)校内相互间的礼节
  
  1、晋见和遇到上级领导、老师时,应主动问好;
  
  2、在室内,当领导、老师到来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老师许可后再坐下;
  
  3、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领队人员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由领队人员向上级领导中职务最高者报告;
  
  4、在楼梯等处与教师、领导相遇时,要主动让路;
  
  (二)着警服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1、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2、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3、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4、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领导到来时,应起立鼓掌欢迎;
  
  (三)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四)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四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学生警容风纪检查评比,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每月应组织一次以上全校性警容风纪检查;
  
  (二)各系、部每半月应组织一次警容风纪检查;
  
  (三)各中队、区队每周进行一次警容风纪检查;
  
  (四)平时各系、部中队应随时进行警容风纪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应组织督察队,利用课余时间检查学生的警容风纪;
  
  (六)警容风纪检查、抽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考核成绩计入学生量化考核和学生队长考核。
  
  第三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半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严格实行定时封闭管理。
  
  (一)封闭时间:每周日18:30至周五15:30封闭,星期五、星期六晚21:30时以后封闭,各学生公寓楼每晚22:00时封闭至次日凌晨6:00;
  
  (二)封闭时间段内学生不得擅自出入学生公寓楼或校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须由学生大队或中队批准;
  
  (三)学生因私外出,不得着警服;因公外出着警服必须做到警容严整。
  
  (四)正常工作时间外,学生因病需外出的,须由中队长或值班队长批准。
  
  (五)违反封闭管理规定,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强行出校的,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节 一日生活
  
  第十三条 起床
  
  星期一到星期五早晨,听到起床信号后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要求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按各系规定时间,到指定位置集合。
  
  第十四条 早操
  
  星期一至星期五出早操,具体时间为6:00-7:00。除患病经同意者外,其余人员均须参加早操。不能进行当日早操训练科目的,必须到场见习,有组织地开展其他科目训练。
  
  到出操时间后,各区队迅速集合,检查着装、清点人数,并向各系、部值班队长报告,各系、部值班队长下达早操内容及安排指令,然后由各区队体育委员具体组织实施。完成操课任务后方可收操。学生工作处领导应经常对各系、部学生出早操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早操内容分跑步、队列训练、身体素质训练等。如遇雨、雪天气早操停,起床时间顺延半小时。各系、部每学期组织一到二次会操和考核,学生工作处每学年组织一次会操。
  
  第十五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和午休结束后,学生应抓紧时间整理内务和洗漱,各寝室长要认真督促和检查。各区队干部每天必须检查学生的内务卫生情况,保证内务卫生整洁规范。
  
  第十六条 就餐
  
  学生就餐应做到文明、有序、卫生,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就餐,自觉维护食堂秩序,不得拥挤、不准插队;
  
  (二)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
  
  (三)保持食堂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剩余饭菜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四)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对伙食有意见应通过学生中队、系反映,或直接向值班学生管理干部和饮食服务中心反映,不得谩骂、起哄、吵架、斗殴,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食堂内的设备,对无故损坏食堂设备和餐具者,要追究赔偿责任并予以惩处;
  
  (六)校督察队定期检查食堂就餐秩序,必要时由学生工作处安排学生管理干部在学生食堂值班或检查。
  
  第十七条 课前集合和上课
  
  (一)学生课前应根据当日的课程内容做好相应的准备,每周一到周五上午和下午第一节上课前,各系、部值班干部在规定时间组织学生在指定地点整队集合,检查人数和着装,学生统一用左手提配发的书包,整齐有序地列队进入教室或训练场地;
  
  (二)各系、部、中队应认真落实学生上课考勤制度,必修课、选修课均由区队干部统一考勤;各系、部、中队应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公布考勤情况,上课考勤情况列为学生量化考核评定的重要内容;
  
  (三)上课信号发出后,当授课教师进入教室或叫“上课”时,区队干部应立即发出“起立”口令,向授课教师报告,报告词:“报告x老师,XX级XX(专业)X区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未到人数及原因,报告人XXX(报告人职务加姓名),请指示”。待教师指示后,由值班区队干部下达“坐下”口令。如遇学校领导或上级领导到场,由授课教师向领导报告;
  
  (四)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保持课堂内安静的学习环境。实验课和实训课要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自习课时,应在教室或图书馆认真自习,除系、中队统一安排外,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其他活动;
  
  (五)听到下课信号后,待教师宣布“下课”指令,学生方可自行活动。实验课和实训课后,须严格按照教师要求,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午休
  
  午休时间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九条 课外活动
  
  下午课结束后为课外活动时间(有课的区队正常上课),课外活动时间主要进行文体活动和处理个人事务。
  
  学生工作处、各系、部、中队、区队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健康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以促进校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晚自习
  
  (一)从星期日至星期四,每晚18:30-20:30为晚自习时间。18:30-19:30为第一节晚自习,其中19:00-19:30学生必须在本区队教室集体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19:30-19:40为课间休息;19:40-20:30为第二节晚自习,非课间休息学生不得到走廊活动。
  
  (二)晚自习时间,学生必须在本区队教室自习,不得迟到或早退或在校园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有学生到图书馆学习或进行公务必须经中队长或本系、部值班干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晚点名
  
  星期日18:30前和节假日最后一天的21:00前,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晚点名。各系、部、中队、区队应清点学生人数,讲评近期学习、生活、警务化管理等情况,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布置日常工作。点名后学生应在本区队教室自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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