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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为重点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发展



以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为重点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发展
  
  作者/高 飞
  
  小微企业是我省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吉林银监局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紧紧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和原则,引导和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需求搭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和流程,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努力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银监会要求,吉林银监局在充分考虑辖内银行业机构风险容忍度和小微企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在不良贷款率、存贷比考核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了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为进一步强化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2 年,经省政府同意,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期,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政策支撑和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同时,注重各方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共建合作平台。2012 年,组织了“吉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并先后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三次银企保对接会,签约项目10718 个,协议贷款829.9 亿元,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在政策引领下,全省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取得了可喜进展。一是在服务体系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成立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成立了专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内设机构,独立或垂直管理本机构内部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并且组建了专业信贷岗位队伍。目前,全省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专营部门或特色支行已超过100 个,初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专业化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体系。二是在服务功能上,根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变守门待客为上门找客,积极探索创新抵质押和担保方式,有针对性地研发推出了面向商会、园区、产业链等的一批新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信贷产品进一步多元化,重点支持了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三是在服务效率上,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短、急、小、频”的需求特点,简化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许多机构已建立起一套有别于大企业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结合地缘、人缘、亲缘优势,通过合并、调序、分解和简化,提高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2012 年末,全省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16.5%,高出全部贷款增速4 个百分点,增量占当年全部贷款增量的21.5%,连续实现了“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工作目标。
  
  积极支持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民营经济发展,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现实选择,更是银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将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道,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牢固树立服务全省民营经济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更加努力地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着力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银行业支持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现银行业与小微企业的互利共赢。
  
  第一,在发展战略方面,结合全国经验和我省实际,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属地法人银行机构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深刻认识经营转型的重要意义,将服务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至战略高度,深化自身机构改革,转变经营发展方式,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在发展战略上保障资源向小微企业配置。着力加强对民营小微企业特别是单户授信总额500 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传统支柱优势产业和人参、林蛙、矿泉水等资源特色型产业及新能源、生物化工、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民营小微企业、科技型民营小微企业、节能环保等领域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在机制流程建设方面,继续推动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深化“六项机制”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加强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鼓励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向基层延伸,通过在基层分支行设立专业部门或建设专业分支行、特色分支行等方式,把专营机构建设落实到基层,使专营机构有规模、有资源、有市场,真正发挥好专业化经营优势。同时,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改进信贷评审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建立完善更加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的信贷评审体系,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控制贷款业务成本的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覆盖率和服务满意率的同步提升。
  
  第三,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引导和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小微企业贷款的财税、担保、保险等支持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开展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根据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持续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丰富市场营销渠道和手段,实现从金融产品到小微企业客户的快速畅通,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同时,积极推动完善担保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与创新,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遵循“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在充分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用好银企保合作平台,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
  
  第四,在监管政策方面,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在机构准入、存贷比考核、资本计量以及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深入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鼓励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支持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鼓励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支持辖内法人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行为,严厉查处贷款附加条件、变相提高利率、“捆绑销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降低实际融资成本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五,在服务保障措施方面,组织开展“第二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深入总结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成效与经验,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促进小微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服务的了解,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与有关机构和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研究完善相应产业政策,协调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助、贷款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多渠道增强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税收、收费及贴补利息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共同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融资能力和造血功能,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跃升到新的层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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