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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考察执行工作的报告


2005年6月15日,市中院执行局一行三人利用赴昆明参加民事执行工作研修班的机会,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了学习考察。该院执行局主管裁决和执行工作的李志昆副局长详细介绍了该院对执行机制、执行权与裁决权分离、执行监督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现汇报如下:

一、科学设置机构,合理进行分工。

该局共有19人(包括司机),局下设执行裁判庭(6人)、执行处(5人)、综合处(4人)三个部门。原设想裁决与执行之间人员比例1:1.5,由于受人数限制,现为1:1。今年为改变执行力量不足的局面,拟计划将法警支队并入执行局协助执行。

该院执行权与裁决权分权运行模式是:执行案件由裁决庭执行法官负责承办,行使司法裁判、决定权,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指令或执行计划,但不负责具体的实施;执行处则根据执行裁判庭作出的裁(决)定,负责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完成指令事项。执行裁判庭由具备审判资格的执行法官和书记员组成。其基本职责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作出执行裁定及指令;审查案外人及第三人异议;决定变更及追加执行当事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和执行分配进行裁决;决定执行案件的中止、暂缓执行及其他执行裁定;负责掌握执行案件的期限及发布执行公告;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等。执行处由执行员(主要是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但也包括少数具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备审判资格的法官)组成,负责完成执行实施权。其基本职责是: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强制措施;负责简易案件的执行以及实施其它执行行为。对新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等突发性事件,执行员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控制性的强制措施。综合处由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组成。其基本职责是: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协助局领导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负责委托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的管理;负责督促办理督办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为院领导、局领导提供辖区执行案件管理的第一手资料等项工作。

昆明中院认为,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有如下几点优点:1、有效地解决了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集于一身,权力过大,过于集中,从而有效地制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执行人员办事拖拉、怠于执行的不良现象的发生。2、有利于确保执行的公正、廉洁,形成执行权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立体监督体系。3、执行裁决人员与执行实施人员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二、建立执行期限预警制度,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

该院执行局年均受理执行案件1000余件,执结率为87(含中止案件,全案执行结率在40左右),其中实际兑现率为47。具体做法如下:

1、将执行期限划分不同的区间,不断提醒督促执行人员抓紧时间执行,迅速结案。为能有效地抓紧执行期限,该院自编了一套执行软件,设立35日、130日……不等执行区间,以不同颜色来提示和预警,达到提高执行效率的目的。该院制定的《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案件的执行期限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5日,为执行的准备阶段,包括送达执行通知、申报财产、对查明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第二阶段130日,为强制执行阶段,包括对被执行人资产评估、以物抵债,拍卖、变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等;第三阶段15日,主要是执行结案和报延阶段。在具体流程上作出明确的要求,如:执行法官在收案后3日内必须作出送达执行通知的单项指令或包括申报财产、核实财产、采取措施在内的阶段指令,执行员接受指令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指令内容并及时将结果回复执行法官,执行法官根据案情作出新的指令,交由实施,直到案件执结。对于个别案件在经过两次延期执行后,且具备执行条件的,将由局长讨论研究进行换员执行。该院2002年当年收案并执结的周期为125天,2003年为90天,近两年仍在近一步提高。

2、在结案方式上,该院基本不采用债权凭证制度,而是将中止案件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以提高执结率。该院执行中发现,由于采用债权凭证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而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除金融机构能够理解配合外,其他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上不能理解,造成法院作大量的思想工作后,仍无效果。往往造成当事人认为法院甩包袱,不积极执行的负面影响。由于采用债权凭证法律依据不足,且随意性大,案件恢复执行率高,该院这一点作法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不鼓励大量使用债权凭证的作法的意见。该院为有效提高执结率,避免长年累计积案,造成有限的执行力量被历年积案牵扯大量精力,取而代之的结案方式之一是中止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将裁定中止作为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的制度。《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中止案件严格依照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的法定情形。由于中止案件从严把关,使得该类案件恢复执行率仅为5。

三、适时地以突出某个主题进行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该院认为法院的执行权作为国家公权力,是一种国家综合权力的体现,必须与国家政策和工作重点相结合,执行工作才能因势利导取得好效果。在进行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同时,该院采取逆向思维方式,请当地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如:在执行农民工工资类的案件时,不仅请媒体跟踪报道一些执行效果好的案件,同时对一些能引发社会深入思考的案件,也采取跟踪报道的方式,让全社会了解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引起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思考:关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作为管理此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类问题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管理职责,研究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具体措施,尽量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从而认识到由人民法院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去执行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是否意味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失职呢?

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督办、复议和执行监督的三统一职能。

该院认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对罚款、拘留、执行异议等的复议,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执行信访、复议案件等,进行事实监督。事实监督方面主要包括:作风纪律、更新执行理念、业务指导等。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执行队伍普遍存在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因此,上级法院除对个案进行依法处理外,更多精力应放在通过个案的处理,加强业务指导来更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理念,让其提高执法能力来不断适应新的执行工作的需要,发挥好案件督办、案件复议和执行监督的三统一职能。

五、学习考察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昆明中院执行工作的学习和考察,我们认为,在本院执行工作已取得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改进和提高,以切实改变我市“执行难”的现

《关于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考察执行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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