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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群体艾滋病防治干预工作的思考


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让性服务者了解什么是艾滋病。我们的调查发现,性服务者对艾滋病的认识十分模糊,她们要么不知道我们所问的问题,要么回答的东西前后不一致,要么就是对干预培训的内容能倒背如流,但一涉及具体的问题时,却又模棱两可。这种情形不能简单归咎于她们文化程度低,不能很好理解宣传材料和培训课程的内容,或者归咎于她们并不重视对艾滋病的了解。
按照医学上的解释,艾滋病的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Syndrome,AIDS)。它是由人类免疫缺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引起的。这种病毒主要侵犯辅助T淋巴细胞,使肌体细胞免疫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继而发生条件致病菌感染、恶性肿瘤等。这一解释看似简单明了,却问题重重。“艾滋病”这一词语,暗示了它是一种病,但所谓的艾滋病不过是对“一种导致一系列疾病的临床状态的命名”,因此,严格说来,艾滋病“根本不是一种疾病”,因为与各种综合症状有关联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即俗称的艾滋病病毒,本身不会直接引发任何疾病,它不过是破坏人体免疫系统,让人体的抵抗力下降,散失复制免疫细胞的机会,从而感染其他的疾病。所谓的综合症状,不过是其他疾病的外在表现。更为麻烦的是,艾滋病是分阶段的,有些阶段患者没有症状,但却有传染性,如窗口期和潜伏期。
对于这种就连医学界也无法简单明确给出定义的、不是一种疾病的疾病,性服务者只能依靠着从各种渠道获得的零散知识,来建构自己的认知。
在性服务者眼中,艾滋病很可怕,无法治愈,她们总把艾滋病比喻为“癌症”,借助对这一疾病的认知,构建艾滋病的具体“形象”。认为艾滋病像癌症,首先是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两者皆是致命的,其次是因为,这两者都不是“一种”病,都无法清晰定义。把艾滋病想象为癌症,对性服务者的防治干预工作来说似乎是有利的,因为性服务者们可能会心生恐惧而提高警惕。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癌症是威胁所有人的疾病,并非性“工作者”所特有,用癌症做比,就把艾滋病的危险性泛化了。如此一来,性服务者会忽视艾滋病与自身的特殊联系,觉得自己罹患癌症和罹患艾滋病的几率是等同的,艾滋病似乎也变得遥远了。
对性服务者来说,艾滋病除了像癌症外,它还是一种性病。的确,在医学里,艾滋病被划分为性病。而且,针对性服务者的干预工作和各种渠道的宣传材料在介绍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时,都把性接触放在了首位。性服务者们接受了这种信息,理所当然地把艾滋病理解为一种单纯的性病。在她们看来,两者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不可治愈,后者是可治愈的。把艾滋病理解为一种性病,这固然可以让性服务者们认识到使用安全套可以帮助她们预防艾滋病,但同时性服务者们会觉得艾滋病也像性病一样,可以通过人身体外部所表露的症状来加以识别。
从上面一个认知衍生出来的,是性服务者们试图从一些艾滋病病人身上已经显露出的症状来想象艾滋病的具体表现。当然,也有的性服务者知道仅仅是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发病是不会有症状的。但就算是能把培训材料上的艾滋病知识倒背如流的性服务者,也常常对艾滋病的有无症状这一点困惑不解。如果性服务者根据身体症状去辨别客人是否有艾滋病,只会让自(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己陷入受伤害的境地;而如果她们无法从症状上去辨别艾滋病,她们又会觉得不知所措,因为,她们根本不知道要对谁采取预防措施。
性服务者们用自己的方式在整理着各种关于艾滋病的信息,试图从中勾勒艾滋病的轮廓,试图把艾滋病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然而,这个过程却矛盾重重。艾滋病致命,那它和其他致命的疾病有何不同?艾滋病与性行为有关,那它只是性病吗?艾滋病与性服务者的行为有关联,那这种关联的程度究竟有多大?艾滋病既然可以预防,那为什么大家还会如此地恐惧?事实上,这些认知上的矛盾并非是性服务者对艾滋病认识得不全面,它所透视出来的,恰恰是艾滋病这个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因为艾滋病“更像一个被定义或被构建的产物。那种认为艾滋病必定是不治之症的观点,部分取决于医生把什么定义为艾滋病——以及决定把什么作为艾滋病的早期阶段”。显然,目前的干预工作,并没有很好地帮助性工作者澄清这一点。于是,性服务者的困惑,被简单地归咎于缺乏艾滋病及其预防的相关知识。
2.“我不是高危人群”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性服务者被界定为“艾滋病高危人群”。在流行病学上,高危行为和高危人群的认定标准是疾病的传播途径。目前的医学研究表明,艾滋病的三大传播途径是性接触、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凡是“与这三大传播途径有关联的并有感染HIV病毒风险的行为均可以称为高危行为”。因此,有静脉吸毒、多性伴的异性性行为、男性同性性行为这些行为特征的人群通常被定义为高危人群。不过,在实际的操作中,高危人群的判定主要依据还是该人群感染艾滋病的确诊病例是否高于其他人群。
医学上界定的“艾滋病高危人群”不过是对某个与疾病有关人群的状态的客观命名,但是当性服务者被界定为“艾滋病高危人群”时,这个称呼所传达出来的是一种负面含义。假如说我们认定有些疾病是由于不健康的行为所导致,那么像性服务者这样的人,把自己置于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之中,她们的行为不仅是不健康,而是“放纵”,甚至是“犯罪”。桑塔格说过:“艾滋病的性传播途径,比其他传播途径蒙受着更严厉的指责。”在传统的性行为评价体系中,性服务者非婚的、非生殖性的、滥交的、商业性的性行为,本身就是既不正常,亦不道德,更不合法,令人不齿,而当这样一种行为与令人恐慌的“艾滋病”相联系时,就更是病态有罪的,应受责罚和惩处。
于性服务者而言,“艾滋病高危人群”这个话语已经将她们建构为传播“艾滋病”的罪魁祸首,是社会已在她们身上打上一个耻辱的“烙印”。人类学对艾滋病进行研究时,发现社会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存在着“污名”的现象。但事实上,就连“艾滋病高危人群”也早就成了一种“污名”。性服务者在面临“艾滋病高危人群”这一污名时,最自然的反应便是消弭自己与“正常”人群之间的差别。她们把自己的性交易理解为一种“工作”,虽然这种“工作”既违法又违背传统道德,但它的目的是为了养活自己与家人。她们还把自己描述为干净的,她们经常清洗身体,使用药物。她们努力地把自己的所作所为建构为正当的,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加诸在她们身上的“艾滋病高危人群”的身份做出微妙抵抗。我们访谈的性服务者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是“高危人

《对特殊群体艾滋病防治干预工作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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