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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威严的流失,这就是法院之所以在“执行
难”中成为利害关系人最主要原因。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不同,其形成原因与观点的公信力度也不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执行过程最终利益承受者,他们对“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
上个人色彩。对申请人来说,首先,赢得判决使他们对诉讼的期望由不确定转为
确定,从模糊的希望值转为确定的希望值,从而导致他们对“执行难”承受能力
最低,当他们获知他们花了大量精力的官司逐渐变为一张法律白条时,他们的失
望与痛苦是常人不容易理解的。其次,他们对执行不到位的执行行为往往表现为
不能理解,甚至产生强烈偏见,而且还会根据道听途说推定或扩大执行人员有猫
腻行为,无形中进一步造成司法公信力度的流失。因此,申请人对“执行难”的
意识形成大多来自于情绪中的理解,他们通常将一般的“执行难”简单推定为或
归结于执行工作人员的徇情、关系等原因所引起的,致使不断反映和上访,在他
们眼里的“执行难”在客观上有被缩小的成份。
被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应当是被动性形成,相当部分的被申请
执行人对履行判决内容有困难,加上对判决本身就是件十分不愿接受的事实,虽
然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他们信用还是很重要的,但对在经济边缘性的家庭来说,
履行比不履行受到的压力更大,这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不履行判决方式来抵制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在他们眼里“执行难”就是“履行难”,并在某种程度上更希望
法院的执行人员,能在他们所表现出来或者所伪装出来的无法履行的“难”的状
态下知“难”而退,达到该案中止的执行状态。此时,在他们朗朗上口的“执行
难”的“难履行”有被夸大的成份。
法院的“执行难”意识是从“难执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院的难执行是
指法院应当投入的警力、装备,应当利用的执行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
或因人为因素而没有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
穷尽的执行行为。作为法院将每个判决执行到位是呵护自己形象的必需手段。从
执行工作被纳入法院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的初期,法院对执行工作也立即表现了极
大的热情,大江南北都有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身影。然而当执行结果与执行司法
资源投入产生巨大的反差时,人们开始思考了,有些执行人员也开始畏惧了,这
时间具体表现了对执行案件有选择性执行,难的案件放后,简单的先啃。甚至出
现了个别执行人员挑轻捡瘦的现象。此时社会立即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许多
的意见,甚至出现了质询案,法院内部也立即着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先后进行
了全国的执行大汇战,“执行年”等等活动。随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得到了极大强化的同时,执
行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规范化阶段, “执行难”从最初的感性认识逐渐上升为理
性的认识,解决执行难从法院内部工作强化开始注重里外工作的结合。但由于执
行空间较大,执行环节和细节繁杂,决定执行程序无法象审判程序那样能集中公
开和透明,造成法院“难执行”无法让当事人理解,让社会理解,加上法院个别
执行人员怠于执行,常以作表面文章来达到执行中止来代替穷尽执行措施后的执
行中止,更是让群众莫衷一是。另外现在许多地方开始使用债权凭证来替代执行
中止,在法院目前的执行队伍还无法让百姓放心的情况下,这只是减了“负”,
小了“肚”,这样做会极大减轻法院压力吗?非也,结果只是将法院整个公信力
度交出去而已,结果只会让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更无法寄予较大的信赖,结果只会
本是整个社会应当考虑的难执行却以法院单打独斗的行为融为“执行难”的大杂
浍之中,不能自拨。
法院应当从实际从发,正视难执行的过程,凸显出难执行的所有形态,确立
“难执行”在“执行难”龙头位置,只有抓住“执行难” 冰山这一龙头(难执行
),“执行难”这一座冰山就会雪解冰消。
二、根据支解出来的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上的造
“难”与法院的“难”执行的框架来解决“执行难”
从上论述来看执行难就当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时
认识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构成的,那么从上可知要解决执行难
就应当从这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与当今所要求的解决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似乎存
在距离。目前解决执行难在笔者看来,语境应当都是针对法院,认为解决执行难
是法院独家的事,这显然是一个误区,此误区不改,法院既使公使公史也无法改
变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应当在一个
综合的框架下来讨论这一个问题,也就是应当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讨论和解决:
首先,应当解决当事人申请难与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
难的问题。
现在许多法院实施了便民利民措施,从上到下都构建起践行“司法为民”的
内部倡导和制约机制,这些为民措施也包括了执行方面的内容,特别对当事人申
请执行方面也拆除了许多门槛。比如,申请执行交费问题,申请执行立案问题以
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举证问题,现在似乎不会成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难”
。所以,应当说在解决执行难的第一个问题(即申请执行人申请难和对判决与执
行结果不一致认识难)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难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主要是要帮
助申请人提高对判决与执行结果不一致时的认识意识。要解决这方面的难题,应
当将现在的一些法院卓有成效的方法,比如,诉讼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
知书,执行的一般措施,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最严历措施,执行穷尽后果以
及执行全过程透明措施等等系统化,并进行科学地包装成为一项引人注目的司法
产品,推向社会,让社会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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