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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的若干思考


两个司法解释为例: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或盗窃犯罪的,以诈骗罪或盗窃罪追究单位成员的个人责任,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又明确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上述解释或纪要可以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是单位实施盗窃或诈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单位实施盗窃或诈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这些解释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思想并不统一,对一些行为究竟应归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归类标准并不统一。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我国有必要统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
  
  (二)刑罚体系中增加适合处罚单位犯罪的刑种和刑罚制度
  
  事实上,在我国刑法的刑罚体系中,包括刑罚种类、刑罚量刑情节和刑罚制度在内,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设立的。尽管单位已经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主体,但与此相应的刑罚种类、刑罚量刑情节,以及刑罚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只是简单地将自然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及处罚方法套用于单位犯罪,其结果必然是难以适用[9]。对于单位犯罪,我国仅仅规定了单一的罚金刑,而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在单位犯罪中却作为主刑适用已经是不符合我国刑罚规定的,虽然附加刑也可以单独使用,但其威慑力远远小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主刑,这常常使得罚金刑不足以达到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违背了罪行相当原则。
  
  如前所述,对单位犯罪仅处以罚金刑,①难以实现预防和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为实现刑罚的目的,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10]83。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增加适合单位适用的资格刑,可根据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选择以下资格刑:(1)限制从事业务活动;(2)停业整顿;(3)强制撤销[11];(4)司法监督;(5)禁止募集资金发行股票等。刑罚制度方面,可根据单位自身的特点设立单位累犯、单位缓刑等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黎宏。单位犯罪若干问题新探[J].法商研究,2003,(4)。
  
  [3]吴景芳。刑事法研究:第1册[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4]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
  
  [5]张文,等。法人犯罪若干问题再研究[J].中国法学,1994,(1)。
  
  [6]娄云生。法人犯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8]高铭暄。中国刑法解释(上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9]薛进展。单位犯罪刑罚的适用与思考[J].法学,2002,(9)。
  
  [10][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11]吴平。增设以单位犯罪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刍议[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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