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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民营化背景下关于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若干思考


滋生腐败。
  
  第四,影响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表达,政府责任缺失。公民在享有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需要有效表达的时候,政府以自身并非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和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企业相互扯皮,责任缺失,形成了“公共悖论”,缺乏有效的公共服务动机和制度安排。
  
  三、关于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若干思考
  
  (一)动态地选择有效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第一,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划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公共服务或者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交易成本来作为衡量基准,这里的成本和代价可以包括运作成本、社会效益、公民满意度等。可以用来公共产品或服务涉及政府核心职能以及公共性质较强的服务项目,应由政府作为服务方直接提供;根据交易成本,低交易成本、容易度量交易成本的可以外包给第三部门,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成本难以度量的服务项目应由政府直接进行提供;另外,有较大盈利空间的公共服务,应由政府进行直接提供,防止企业出于自利性考虑,削弱服务成本降低公共服务质量。
  
  第二,在公共服务提供的民营化过程中,针对民意调查,公民满意度低、服务质量差的服务项目或者政府回收服务,或者重新选择服务承包商;另外,根据政府的服务成本和行政效率,针对外包有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行政负担和成本的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外包,但要注意招标和外包过程中的寻租行为的有效防范。
  
  (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责任
  
  第一,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建立具体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量化指标,把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和底线均等纳入到考核量化指标,把这些量化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去,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建立政府问责制度,不仅加强对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数量的提高,更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管,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主体作用,防止政府不作为。
  
  第三,建立合理的权责体系以强化政府责任。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应设立一条权责关系链,政府对公民负责,企业对政府负责,企业和政府共同对公民负责,如果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出现问题,应直接问责政府,由政府追究追究服务提供方—第三部门的相关责任,明确政府的责任,防止政府和企业相互推诿责任过程中公民合法权益的流失。
  
  第四,签订权责关系明确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或政府合同,在本文中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通过行政合同来明确政府以及企业的权责关系,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作用。
  
  (三)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多方提供服务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创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可以实现公共物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事务处理的供给主体分散化。
  
  第一,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不仅需要政府进行单方面供给,更需要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部门多方参与、共同提供,实现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主要包括:第一种情况,公共服务根据类别、公众回应性、服务交易成本等因素由政府和第三部门分别提供;另一种情况,建立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同一服务项目由企业、社会组织中多方分不同服务区域共同提供,形成一种竞争机制。
  
  第二,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受益主体需要参与公共服务的治理过程,在参与过程中,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程度和满意程度通过多渠道、合法渠道进行及时有效地反馈和表达,进而形成一种公民—政府—企业的有效反馈机制。
  
  (四)基于罗尔斯关于公平的正义理论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罗尔斯关于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相关原则:第一,底线均等,即要保证每个人享受的最低服务水平是大致一致的。第二,机会均等。每个人在享有公共服务产品的机会是均等的。
  
  第一,底线均等。主要是反映在城乡二元化社会中公共服务在提供过程中的不均衡。在农村,利润空间比较狭小,因此,为了保证公共服务质量,要避免民营化模式的运营,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稳定的财政机制、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提高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机会均等。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要防范政府或者第三部门出于自利性引发的公共服务提供不均。防止政府一味投资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服务项目,或者企业一味投资一些经济效益明显的公共服务项目,而忽视服务项目的公共性以及公民的利益诉求。
  
  (五)建立以信息公开、公民参与、有效监督为主的公共服务协调机制
  
  首先,就要进行有效的信息公开。政府公开招标过程、中标单位的详细信息、契约合同信息、具体的服务项目、具体的服务标准等多方面信息,企业也公开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有益于做到信息公开,行为透明。第二,要畅通公民参与的多元化渠道。拓宽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例如社情民情反映制度、听证制度,以便政府以及第三部门掌握公民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需求,做出回应。避免公民不正当的利益表达方式。第三,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加强对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责任、政府行为、公共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主要通过人大、政府、新闻媒体以及最直接的利益主体—公民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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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tomy:Understanding Privatisation and Its Reverse in US Cities[J].Local Government Studies,2007,(4):555-572.
  
  [2]杨安华。逆向合同外包:国外民营化发展的新取向[J].行政论坛,2010,(6):96.
  
  [3][德]魏伯乐,等。私有化的局限[M].王小卫,等,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4]杨安华。国外民营化的逆向发展对中国的

《逆民营化背景下关于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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