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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


中东是伊斯兰教的发源地和传播地。伊斯兰教是一种涉世性极强的宗教,政教合一、  族教混同、两世兼重是其根本特点。所以,在中东现代化启动、发展乃至受挫的过程中  ,伊斯兰教与其紧密相随,相伴而行。既体现了与现代化的矛盾和冲突,也表现了与现  代化的适应性与相容性。[1]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角度出发,探讨伊斯兰教及  其改革与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的相互关系,研究世俗化与伊斯兰教发展对中东社会现代  化产生的影响,对于揭示中东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及其前景具有重要意义。
  一、伊斯兰教与政治制度的演进
  战后中东地区政治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相继诞生了一批现代民族国家。这些民族  国家纷纷以政治的或文化的民族主义为立国之本,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  与民族的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发展民族经济从事现代化建设为基本目标,在上层建筑领  域则以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的世俗化为基本方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了传统伊斯兰教的社会基础,降低了伊斯兰教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致使传统伊斯兰的  政治思想一度受到冷遇,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衰落。尽管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还抽象地  肯定伊斯兰教的重要地位,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元首也要由穆斯林担任,但实际  上官方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政党组织、议会制度以及政治领导作用等方面还是以世  俗化为基本点。伊斯兰教基本上被置于从属于国家政治的地位。所以,战后初期直到60  年代末期,伊斯兰教在政治方面的主导作用仅仅体现在是作为阿拉伯民族主义、社会主  义的一种补充,它只是为国家政权的正义性、合法性、庄严性提供了一种传统依据和神  圣的象征。[2]
  但是,60年代末开始,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和迅速蔓延,伊斯兰教在中东政治  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加强。各国政府纷纷利用伊斯兰教来加强自己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各  国政府的议会在制定、颁布并实施一系列内外政策时,均以伊斯兰教为价值判断标准,  以争取各阶层穆斯林的支持。他们还在一些官方文件和大众传媒中尽可能地使用穆斯林  熟悉的伊斯兰语言,并依靠宗教权威机构来解释各项政策的“合法性”。一些国家的政  府还出巨资帮助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就在推行“世俗化”最为积极的埃及、土耳其等  国的政府也都十分注意利用伊斯兰教来改变其“世俗”形象,而不再特别强调和推行“  政教分离”了。[3]
  在一些中东国家,伊斯兰教成为政治反对派组织反对本国政府的旗帜和工具。在这些  组织中原有的伊斯兰反对派组织的活动日趋活跃,名目繁多的新组织也纷纷出现。其中  影响最大的有埃及、叙利亚、约旦等国的“穆斯林兄弟会”,伊拉克的“号召党”,土  耳其的“救国党”,黎巴嫩的“阿迈勒运动”和“真主党”,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革  命阵线”等。各国的反对派组织一般都利用伊斯兰教抨击当权者推行的政策违背了正统  信仰,违反了伊斯兰教法,破坏了伊斯兰传统社会。甚至认为民族国家本身就是违反伊  斯兰教义的。并号召人民应该起来推翻现存政府,重新建立真正的伊斯兰政府。他们往  往利用穆斯林群众对现实不满的情绪,掀起民众运动,反对执政当局。一些极端组织和  激进分子还采取绑架、暗杀、劫机、袭击政府官员等暴力手段与政府进行斗争。伊斯兰  组织对中东政治影响最大的事件是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
  当代伊斯兰教在中东政治中的作用还体现在这些国家的对外政策上。早在战后初期埃  及与沙特争雄抗衡的斗争中,双方就都以伊斯兰教为对外政策的工具。纳赛尔执政时期  特别强调伊斯兰教在对外政策中的作用,专门发起成立了世界伊斯兰教大会,作为联系  和影响保守的阿拉伯国家的一条渠道。沙特阿拉伯则利用其丰富的石油资源和拥有麦加  和麦地那两个伊斯兰圣地的有利条件,发起成立了伊斯兰世界联盟,用泛伊斯兰团结来  对抗以埃及为代表的激进的阿拉伯民族主义。第三次中东战争后宣布成立的伊斯兰会议  组织成为伊斯兰国家走向联合的政治标志,这一体现泛伊斯兰团结精神的国际组织,强  调伊斯兰国家有共同的宗教信仰、相似的文化传统和近代历史遭遇,在国际事务中要加  强团结,广泛的开展合作。
  此外,在中东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上伊斯兰教也有重要影响。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  上,中东伊斯兰国家往往以伊斯兰作为其决策的基础。如在阿以冲突问题上,各国就有  比较一致的立场,即支持巴勒斯坦反对以色列及其支持者。特别是第四次中东战争以后  ,以沙特为首的阿拉伯国家产油国以石油禁运为武器,对在战争中支持以色列的西方大  国予以反击,使美国、西欧和日本的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前苏联出兵阿富汗期间,中东  伊斯兰国家也一致支持阿富汗“圣战者”游击队的抗苏斗争。在塞浦路斯的希土冲突中  ,多数中东国家也站在土耳其一边。各种国际性的泛伊斯兰组织还频繁的举行会议,促  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协调对外立场,以便在当代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伊斯兰教与法制体系的改革
  战后中东国家普遍进行了一场影响较大的法制改革运动。首先,限制伊斯兰教法的适  用范围。多数国家都通过调整政教关系和推行世俗化的政策来削弱伊斯兰教法的影响,  但在表面上又不得不抽象地肯定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包括在宪法中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  或官方宗教。也就是说,伊斯兰教在这些国家中主要是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而受到重视  的。它的有效范围主要在穆斯林宗教、家庭和个人生活方面发生作用,在国家政策和经  济领域,教法的影响则越来越小。
  其次,改革传统的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司法体系。战后中东国家的司法制度改  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取消传统的沙里亚法庭,建立单一的世俗法院体系。如埃及在  1955年宣布废除了沙里亚法院,由全国统一的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伊朗在伊斯兰革命  前的1976年就已基本上建立起欧化的司法系

统,法官和检察官都由政府任命。[4]利比  亚、摩洛哥、阿尔及利亚、阿富汗等国也都相继废除了沙里亚法。二是仍保留沙里亚法  院,但通过改组审判制度、修订审判程序使之更加完善。如在传统的沙里亚法院之外,  设立世俗的司法机构,以逐步缩小伊斯兰教法的范围。沙特阿拉伯、卡塔尔、阿拉伯联  合酋长国等海湾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制度。三是将沙里亚法庭纳入到国民司法体系,使之  降为辅助法庭或民事调解机构,而不再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伊拉克、叙利亚、约旦、也  门等国家采取了这种方式。[5]
  再次,改革实体法,在这方面,多数中东国家都颁布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商法及其他涉及现代社会的法律法规。其中意义最大的当属婚姻和继承法的  改革。它们一方面吸收西方的某些法律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现代社会的需要,对经训的&n

《伊斯兰教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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