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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提议就不能罢免不称职的村干部吗


村民不提议就不能罢免不称职的村干部吗
  
  山东省一基层民政干部来信咨询:该县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村的村干部无心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也不提议罢免村干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关于罢免村干部的问题,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一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罢免,而是否罢免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村民会议。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传统政治文化观念影响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村干部不积极履职、村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如果村委会成员确实不能胜任日常工作,但是村民也不提罢免提议,从各地工作实践情况看,乡镇政府也是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的。比如《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2)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3)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其他一些地方,如天津、上海等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罢免程序方面也有类似规定。要着重指出的是,村民是村里的主人,罢免权是村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权利,他们有权收回通过选举委托出去的权利。只有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得到多数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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