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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违法违纪如何处理


村干部违法违纪如何处理
  
  吉林省一村民来信咨询: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违法违纪了该如何处理?
  
  答:极少数村干部贪污、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广大村民切身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严肃处理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但村干部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还要结合其行为发生的领域、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一般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一是加强审计和民主评议,依照有关政策予以处理。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民政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是组织村民依法予以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三是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出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务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村民可根据以上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栏目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基层民主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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