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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研究


    今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通知还指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在改革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这标志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金融是左右住宅业兴衰的关键,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能否实现,也关键在于能否适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住房金融体系。因此,认真分析我国住宅业发展现状,研究目前我国住宅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探讨建立与我国住宅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长期融资方式,已成为当前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迫切需要。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本文将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

    一、住房金融问题的综合分析

    住房金融是以住房为信用基础,借助各种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分配与消费、流通与交易等进行资金融通的所有经营活动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为全面反映当前我国住房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融资问题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现行的住房投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统一的计划划拨体制逐渐被市场化、多元化住房投资体制所取代。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占住房投资的比重,从过去的90%下降为20%左右;各企事业单位则成为住房开发投资的主力,占总投资的60—70%;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投资亦大幅度上涨,占总投资的比例由改革前的0%增加到20%左右。 1979-1995年,全国城镇住宅投资总额超过1万亿元,住房竣工面积达25.5亿平方米。投资额和竣工面积分别为前30年的14倍和4倍。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在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作用也不断增强,1995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商业银行的贷款约占开发资金总额的21.6%,开发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募集资金占1.4%,金融业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贡献已达22.4%. 但是但是 但是,与国外金融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贡献60—80%相比,我国城镇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金融参与度还是比较低的。这主要由于我国正处于住房开发与建设融资的转型期,即由以国家信贷为主的传统计划融资机制,转入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的新的市场融资机制,在住房开发与建设的融资中还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1、资金融通渠道单一,开发企业融资成本过高

    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发育程度还很低,这大大限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房屋预售款占50%以上,商业银行信贷仅占10—30%. 由此可见我国开发企业财务杠杆比率很低。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落后而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不仅影响到我国住房建设的发展,而且大大提高了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进而抬高了商品房销售价格。

    2、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供给不足,总量上难以满足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

    目前,我国住房开发建设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城市政府、企事业和职工个人的三级住房基金;个人住房储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及国外资金等。这种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存款为主的住房融资体制根本无法满足住房开发建设信贷资金的需求。在“九五”期间,全国城镇将建造住房12亿平方米,在下个世纪的第一个10年,全国城镇则需要建造住房33.5亿平方米,按目前全国商品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700元计算,要完成这一任务共需投入7.735万亿元,每年需投资5156亿元。然而,目前我国各类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余额才不过1600多亿元,(其中800亿元为住房公积金存款,而且其主要用途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住房开发与建设资金的需求。

    3、商业银行已开展的信贷业务中,存在贷款种类单一,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缺乏弹性,银企双方都缺乏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目前,在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中,无论是开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开发项目贷款,还是临时性贷款,都属于中短期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而缺少长期性房地产经营性贷款。这使得大多数企业都通过到期展期来延长还款期限,造成银行资金现金流量极不稳定,对经营管理极为不利。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利率缺乏弹性,一般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这既不利于银行规避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也不利于发挥利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需求进行调节的杠杠作用。并且,在银行信贷利率与市场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而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金又不能从银行得到正常满足的情况下,在宏观经济好转时期,银行资金极易通过各种隐形渠道进入房地产市场,致使房地产业出现过度膨胀和房地产市场表面上繁荣的“泡沫”景象,而一旦宏观经济形势逆转、银根紧缩,便“泡沫”破灭,结果是银行和企业两败俱伤。我国90年代初出现的房地产过热,以及其后较长时期不景气,就属于这种现象。银企双方缺乏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不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长期、可靠、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

    (二)住房消费融资中的问题

    扩大内需是当前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率的关键,中央政府早在1995年4月就已提出把住宅消费培育为新的消费热点的战略性决策,期望依靠住宅业可以贡献0.5-1%的经济增长率。 但事与愿违,时至今日,我国住宅消费因房价过高,居民收入低,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仍未在全国形成住房的消费热潮。截止1997年底,全国积压商品房8000万m2,其中住宅面积6400万m2,而同时全国仍有些

300多万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 m2 . 造成这一尴尬境地的原因,除了过高的房价外,缺乏有效的住房消费金融支持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1998年1—6月,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发放各类住房贷款余额2742亿元,比年初增加123亿元,其中住房开发贷款2340亿元,比年初增加55亿元,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余额虽然较年初增加68亿元,也只有402亿元,不及四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总量的20%.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及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行,迫切需要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速度迟缓,贷款规模小,地域分布极不平衡,多局限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居民收入高的中小城市,要大面积推广还存在诸多困难:

    1、住房金融机制不完备,制约了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这种住房消费信贷的主要业务来看。当前,住房抵押贷款限制条件十分严格,必须先存后贷、押上加保,一次整借、按月均还,而且每一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此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要求逐个审批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还需办理抵押保险,设定抵押权、评估抵押物价值,并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担保等一系列贷款条件,程序繁琐。这种信贷办法尽管规避了贷款风险,确保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但同时也抑制了广大城镇居民对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不利于拓展信贷市场。其次,从住房消费信贷的融资手段、融资工具来看,融资手段单一,融资工具贫乏,也难以满足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目前,我国住房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基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个人住房储蓄,由于他们的运作还很不规范,资金的归集率不高,严重制约了住房信贷资金的供给。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特别是二级市场很不发达,使本可以通过房地产证券化筹集资金,分散金融风险,促进市场流动的融资渠道无法运作。

    2、发展住房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不配套,也是制约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缺乏与住房消费信贷配套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金融法律框架业已形成,但与房地产业相适应,在法律上明确房地产金融市场规则, 严格

《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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