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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论文:国外环境基本法的构建及启示


经济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以立法建立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我们应当把弥补我国资源环境法律中缺乏约束环境行政行为的制度这一重大缺陷立即提上立法议事日程。制度缺陷,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到最为有效和稳固的弥补。这是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根据国外环境法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如美国等工业化国家的环境法经验,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国的资源环境法律需要建立两类监督和制约制度。一类是政府内的监督和制约制度(这里的“政府”,指的是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这类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部门之间的制约制度。另一类是行政部门以外的力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例如来自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公民的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只有建立了这两类监督和制约制度,我国政府的行政部门才能保持勤勉和清廉,从而对资源环境领域里的“市场失灵”给予有效的矫正和克服。
  结语
  几百万年前,人类祖先在自然环境中,通过采集食物、狩猎、繁殖等活动,作为一个生物大家庭生存下来。但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又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干扰和破坏了地球生物圈的动态平衡,造成愈来愈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导致传统的法律框架和法学理论难以应对这种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随着生态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人类伦理观相应地发生了重大改变,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而到可持续发展观的演变,直接从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上影响了现代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的实施,对环境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它要求改变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利益的传统利益观和仅以人的利益和需要为判断标准的传统正义观及价值观;使当代环境法立足于更广的领域和更客观的角度,坚持以“生态和人类共同利益”为中心,以“环境公平”和“环境安全”为价值取向,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全面、协调发展。
  理论和实践证明,中国的环境法需要一场全面的变革,变革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发展的环境法治。一方面,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环境公平”、“环境安全”为价值取向,建立新的环境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使科学发展观为公众所广泛认同,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养成自觉遵守环境法律的习惯,从而使科学发展观真正成为中国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础,实现全面、协调、发展的中国环境法治。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

环境经济论文:国外环境基本法的构建及启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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