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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一 研究背景
    1.1.关于“的”的研究
  现代汉语虚词中,“的”字是研究得最透彻的。对“的”字的深入研究始于朱德熙1961年的《说“的”》。由于“的”本身在现代汉语虚词中的重要地位,也由于朱德熙在分析方法上的新颖,该文引起了汉语语法学界的极大重视,引发了持久而深入的讨论。
  朱德熙(1961)认为“的”可以分为副词性后附成分“的[,1]”、形容词性后附成分“的[,2]”和名词性后附成分“的[,3]”。“的[,1]”和“的[,2]”相当于唐宋时期的描写性的“地”,而“的[,3]”相当于唐宋时期的区别性的“底”(朱德熙,1966)。
  从意义上看,吕叔湘(1943)认为,“地”是“描写性”的而“底”则是“区别性”的。朱德熙认为两者由于语音上的合并导致了书面写法的归并,而根据分布和功能,实质上仍应该分成三个“的”。
  认为三个“的”可以进行某种程度归并的主张,最初表现在合并“的[,1]”和“的[,2]”的认识中。黄国营(1982)认为只应该分出两个“的”:一个“的”不改变其前置成分的语法性质,另一个“的”改变其前置成分的性质。正好分别相当于历史上的“地”和“底”。陆丙甫(1992)也曾指出“公然、奋勇”等词是作为实词的“唯状形容词”而不是作为虚词一类的副词,可看作特殊的、功能不全的形容词。这实际上也支持了“的[,1]”和“的[,2]”的合并,因为“的[,1]”和“的[,2]”的区分完全建立在区分作为形容词和副词的“X  de”的基础上。如把可以带de而只能作状语的“X  de”,如“偷偷  de、公然  de”看作形容词,“的[,1]”和“的[,2]”的区分也就不必要了。
  近年来不少学者进一步对“的[,2]”和“的[,3]”的区分提出疑问,认为它们其实是同一个语素,“X的[,2]”和“X的[,3]”的区别是由X决定的。胡裕树、范晓(1994)率先提出众多用法的“的”背后存在一种同一性。此后沈家煊(1995、1999)、袁毓林(1995)、石毓智(2000)、张敏(1998)、郭锐(2000)都陆续撰文赞同将“的”作统一的处理,虽然他们的具体分析不同。
  袁文和石文都强调“的”字结构共同的区别功能。石文认为,“的”的基本功能是“从一个认知域中确立出成员”。沈文从标记理论出发认为“的”具有标记“有界”定语的功能。由于“有界—无界”这一对概念同“区别—描写”和“离散—连续”是自然组配,因此可以说沈文对“的”字功能的看法同“区别性”密切相关。石文在分析“的”的区别功能时也强调,“的”字短语具有离散性和确定性的双重特征。这离散性就同“有界性”密切联系。
  张文从“距离象似动因”出发认为“的”具有增加定语跟核心名词之间认知距离的功能。距离象似动因是语言临摹性(iconicity)的一个表现,在所有语言结构中都或多或少存在,所有虚词都有这种功能,“的”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距离象似动因不能充分反映“的”本身的个性特点。
  郭文批评了朱德熙把“的[,3]”看作名词化标记并把“X的[,3]”看作名词性结构的处理方法,认为“的”字结构在词汇平面是修饰性的,在句法平面才有指称性。这个路子跟本文的处理有相似之处。但是郭文着重论证“自指”、“转指”和“名物化”等概念不是词汇平面的现象而是句法平面的现象,并没有区分修饰性中的描写性和区别性。本文则进一步论证“的”的基本功能是描写性而不是区别性。
  我们同意虚词“的”字的各种用法的同一性,但是认为它本身的基本功能是作描写性标记,而区别性或指别性功能是描写性在一定条件下派生出来的语用功能。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样的定语在什么样的位置以及怎样的篇章环境中不能、容易或必须带“的”,从而总结出“的”的基本功能。
    1.2.描写性、指别性不是同一平面的概念
  在正式进入讨论之前,先澄清一下“描写性、区别性、指称性”等有关概念。
  “描写性”和“区别性”都属于修饰性。但是“描写性”从内涵去修饰核心成分,告诉听话者“怎么样的”。而“区别性”及“指称性”强调所指的外延,告诉“哪一个/些”。逻辑学中内涵和外延密切相关,双方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内涵越丰富外延越小。朱德熙(1956)就敏锐地注意到:“一类事物经过描写之后就不再是普遍的概念,而是特殊的概念了。因此描写性定语往往带有潜在的指称作用。”这个观察是很深刻的。根据这个说法,可以说指称作用是描写性所派生出来的功能。本文很大程度上是对朱氏这一见解的发挥。
  Xu(1997)曾注意到,虽然无定名词通常不能作主语,如(1a)所示,但是无定名词在添加了一些描写性的定语后,出现在主语位置就比较能接受,如(1b)所示。
  (1)a.?一条狗跑进屋里来了。
  b.一条白白胖胖的狗跑进屋里来了。
  这个现象也显示了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关系:描写可以增加指别性,“一条狗”是不定的,但是“一条白白胖胖的狗”的有定性就比较强,因此更容易在主语位置上被接受。
  因此,“白白的”与“白的”的对立,或者说“的[,2]”与“的[,3]”的区别,并不是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对立,而是是否带有感情色彩的对立,“白白的”有主观的感情色彩,而“白的”没有(朱德熙,1956)。另一方面,这种区别是有程度性的对立:“白白的”不仅有感情色彩,而且是某种程度的“白”,因此它不能再受程度副词和带有感情性的程度副词(如“挺、太、怪、可”)的修饰。当然,有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可以说具有更强的描写性。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的[,2]”比“的[,3]”具有更大的描写性。但这不等于说“的[,3]”就没有描写性,或者说“的[,2]”就不能派生出区别性。例(1b)就是一个“的[,2]”增加了区别性或指别性的例子。
  其次,说描写性和区别性这两个概念不直接冲突,还因为它们分别属于两个层面。描写性是指定语同核心名词的语义关系,是结构内“核心导向”的语义概念;而指称性是指成分和外部世界的所指关系,是结构外的语用概念(陆丙甫,1998)。正如一个句子成分可以既是语义上(相对核心动词而言)的受事,又是语用上的话题一样,一个定语可能语义上既有描写功能,语用上又有指称功能。
  在语义关系和语用关系之中,前者更基本、更稳定,可看作分析的出发点(陆丙甫,1998)。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定语。同时具有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定语,它的描写性是“无标记”的基本意义,而区别性是“有标记”的附加意义。
  这在形式上也可以得到证明。例如“那本红的书”中,“红的”如果要表示“是红的而不是其他颜色的”这一区别意义,回答“哪一本书?”时,往往要重读。重读和非重读相比,重读是有标记形式。要表示区别意义,除了重读之外,还可以通过语序变动去实现,如把“红的”前移到指别词前,说成“红的那本书”。与本来位置相比,移位后的位置是有标记位置。总之,无论重读和移位,都是对无标记的初始形式有所作为,并且都在原来的描写

意义上增加了新的区别意义。换言之,区别性意义是需要一定条件激发的派生意义。或者说,描写性意义是必然的,而区别性是潜在的意义;这个潜在意义最终落实,需要一定的语用环境。需要指出的是:原来的描写性意义并没有消失,只是显得不那么突出了而已。正如受事宾语提升为话题之后,初始的受事意义并没有消失,不过因话题意义的突出而被削弱了而已。
  关于描写性和区别性之间这种差别的另一个形式证明是:在描写性定语标记和区别性定语标记采用不同语音形式的某些汉语方言中,两者可以并列出现(朱德熙,1980),犹如日语中语义性的格助词之外还可以加上话题等语用标记(陆丙甫,2000),并且重出时,总是描写性标记更靠近定语,在内层,而区别性标记在外层。这不仅显示了描写性和区别性是可以共存的,并且也直接显示出描写性同定语的关系更紧密,是定语更内在的、深一层的意义。
  其实,在“底”、“地”分化的年代,这两个字也有连用的情况,并且连用的顺序也是描写性的“地”更靠定语核心(祝敏彻,1982):
  (2)恁地-底地位,是主学者而言。(《朱子语类》69)
 

《】“的”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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